(2016)粤2071民初7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沙溪镇联发文化纸品商店与中山市大涌镇国友服装辅料厂、徐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沙溪镇联发文化纸品商店,中山市大涌镇国友服装辅料厂,徐华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104号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联发文化纸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建设路***号。经营者:陈威源。委托代理人:梁桥容、黄靖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国友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大港口”(萧志群厂房*楼)。经营者:项翠娟。被告:徐华松,男,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联发文化纸品商店(以下简称联发商店)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国友服装辅料厂(以下简称国友辅料厂)、徐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联发商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联发文化纸品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元、诉讼保全费265元,共471元,由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联发文化纸品商店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