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被执行人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侯卫东,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