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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蔺某某,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蔺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金川区某某火锅庄园业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学文化。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王某某、石某某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蔺某某、王某某、石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翟某某劳务费及诉讼费43437.50元。并表示如三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再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2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