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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31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浦县。2015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埔尾巷**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龚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仓山区“某某某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于此处的Burberry牌太阳眼镜两副、Tod’s牌豆豆鞋一双、Tommy牌皮带一条、法拉利牌钱包一个、Coach牌钱包一个、Coach牌男士手提包一个、Polo牌手表一架、大行牌自行车一辆、苹果IPAD2平台电脑一台等财物盗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Burberry牌太阳眼镜、Tod’s牌豆豆鞋、Coach牌钱包、Coach牌男士手提包、大行牌自行车、苹果IPAD2平台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2362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7月23日凌晨,在盗得被害人吴某某财物后,陈某甲即联系其堂哥被告人陈某乙,商讨赃物处理问题。同日下午,陈某甲到被告人陈某乙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一民房内,将先前盗得的Tod’s牌豆豆鞋一双、Tommy牌皮带一条、法拉利牌钱包一个、Coach牌钱包一个、Coach牌男士手提包一个、Polo牌手表一架(部分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95元)交予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乙明知系盗窃所得,仍把以上财物收下窝藏,并允诺将支付人民币300元给陈某甲。2015年7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并在其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商务宾馆房间内查获涉案Burberry牌太阳眼镜两副、大行牌自行车一辆、苹果IPAD2平台电脑一台;后又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涉获Tod’s牌豆豆鞋一双、Tommy牌皮带一条、法拉利牌钱包一个、Coach牌钱包一个、Coach牌男士手提包一个、Polo牌手表一架;以上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龚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店面“某某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于此处的Burberry牌太阳眼镜两副、Tod’s牌豆豆鞋一双、Tommy牌皮带一条、法拉利牌钱包一个、Coach牌钱包一个、Coach牌男士手提包一个、Polo牌手表一架、大行牌自行车一辆、苹果IPAD2平台电脑一台等财物盗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Burberry牌太阳眼镜、Tod’s牌豆豆鞋、Coach牌钱包、Coach牌男士手提包、大行牌自行车、苹果IPAD2平台电脑,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362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7月23日凌晨,在盗得被害人吴某某财物后,陈某甲即联系其堂哥被告人陈某乙,商讨赃物处理问题。同日下午,陈某甲到被告人陈某乙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某某一民房内,将先前盗得的Tod’s牌豆豆鞋一双、Tommy牌皮带一条、法拉利牌钱包一个、Coach牌钱包一个、Coach牌男士手提包一个、Polo牌手表一架(部分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95元)交予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乙明知系盗窃所得,仍把以上财物收下窝藏,并允诺将支付人民币300元给陈某甲。2015年7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并在其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宾馆房间内查获涉案Burberry牌太阳眼镜两副、大行牌自行车一辆、苹果IPAD2平台电脑一台;后又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涉获Tod’s牌豆豆鞋一双、Tommy牌皮带一条、法拉利牌钱包一个、Coach牌钱包一个、Coach牌男士手提包一个、Polo牌手表一架;以上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涉案财物销售登记单、合格证复印件,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前科材料,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俞秋兰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李洁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