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浙江省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与张萍儿、何香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214号申请人浙江省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阳市洛克日用品有限公司、富阳三星印刷厂、富阳市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萍儿、何香平、何琴亚、吕荣、何振焕、孙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2476.36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35元,执行费8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九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富阳市洛克日用品有限公司、富阳三星印刷厂、富阳市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均已停止经营,名下均无资产可供执行。张萍儿、何香平名下的位于本区江滨西大道15号1301室房产本院另案在腾房中。何振焕名下的位于本区环山路12-3号1303室房产已查封,因设有抵押权,但不予以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21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