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宝占与高强、杨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占,高强,杨宏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057号原告李宝占,又名李二虎,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高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宏,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宝占诉被告高强、杨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二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