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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王爱民、徐祥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王爱民,徐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徐祥荣,女,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申请执行王爱民、徐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祥荣的银行存款73327.15万元扣划,徐祥荣名下车辆已经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爱民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