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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计亚清与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聂庭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658号原告计亚清诉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聂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计亚清借款人民币645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分别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4日起算;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3日起算;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4日起算;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算;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22日起算;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1日起算;以12.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1日起算;以12.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3日起算;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3日起算;以上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聂庭贤应对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56,950元,减半收取计28,4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届期,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聂庭贤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计亚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聂庭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前按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在执行中,通过查询两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BR50**、沪BC34**、沪B779**、沪BE17**、沪BE17**、沪BE17**、沪B977**、沪B977**、沪B977**、沪B977**、沪B977**、沪BE95**、沪BE90**的车辆及被执行人聂庭贤名下牌号为沪KR58**号、沪CZA7**的车辆。除上述财产外,现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计亚清。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嵩审判员 顾月华审判员 宋惠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