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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俞旭琼、刘追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俞旭琼,刘追平,吴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041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XX、张伟清,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旭琼。被告:刘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帆、傅正勇,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俞旭琼、刘追平、吴跃华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姗人民陪审员  方慧颖人民陪审员  龙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