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窝洛沽镇东贾庄村祥阜街×号,天津荣程钢铁集团公司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维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陪同王某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侯边庄村东街王某前夫刘某某家探视孩子,王某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刘某持木棍打在刘某某邻居李某腰部,致李某腰3、4椎体横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陪同王某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侯边庄村东街王某前夫刘某某家探视孩子,王某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刘某持木棍打在刘某某邻居李某腰部,致李某腰3、4椎体横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八万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意见书、录像光盘、户籍证明、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够当庭认罪,对其可酌情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乃江代理审判员 古树勇人民陪审员 冯永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