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988号B座22楼。法定代表人徐杏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实际履行情况,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