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6执复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薛怀德等与大连泰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薛怀德,大连泰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6执复4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法定代表人庄德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怀德。被执行人大连泰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红塔村。注册号:210213000014231。申请复议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执异字第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资金)的专用计算帐户;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等)及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等)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帐户。而法院划拨存款的帐户的户名为安泰公司,故该账户不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及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账户内存款不是社会保障基金。安泰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驳回了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称,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在浦发银行设立的帐户,其目的是为了建筑工人缴纳五险等,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该帐户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采取强制冻结和扣划措施是错误的。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执异字第6-1号执行裁定并依法解除对申请复议人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的查封和冻结。本院查明,薛怀德与大连泰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大连泰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8日前一次给付薛怀德80万元。大连泰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薛怀德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15)新执字第13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薛怀德履行对被执行人大连泰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801492元,逾期不履行又未提出异议将依法强制执行。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亦未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划拨了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75×××29)的存款801492万元。本院认为,社会保险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应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算账户,即开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主体为财政部门,开设此业务的银行为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资金为社会保险基金。本案中执行法院划拨存款的帐户的户名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内存款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综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斌审 判 员 赵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子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