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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波、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波,杨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011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李金波。被告杨萍,(系李金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波、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由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凤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