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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华生与申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生,申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81号原告:罗华生。被告:申思。原告罗华生与被告申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熊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拥贵、审判员熊新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华生诉称:2015年8月14日和19日,被告的父亲共向原告借款67300元,2015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5年10月15日前还清欠款。现原告已找不到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7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罗华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67300元;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三:签购单2份及收据2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70000元。被告申思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的父亲王蒙。2015年8月14日和19日,原告分别向王蒙转款20000元和50000元,其后王蒙向原告退还2700元。2015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欠原告67300元,被告负责还款,2015年10月15日前还清。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67300元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7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华生支付欠款人民币67300元;案件受理费741元,由被告申思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熊 敬审判员 张拥贵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楚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