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乾元与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元,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771号原告李乾元。被告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乾元诉被告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乾元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乾元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乾元撤回对被告贺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乾元承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