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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乾元与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元,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771号原告李乾元。被告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乾元诉被告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乾元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乾元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乾元撤回对被告贺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乾元承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