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瑞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瑞来,曾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瑞金市红都大道216号。组织机构代码:16080572-1。法定代表人XX华,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瑞来,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曾燕群,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谢瑞来、曾燕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瑞来、曾燕群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案件执行费5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瑞来、曾燕群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1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野明审判员 曾小妹审判员 谢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