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登宇与赵远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宇,赵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周登宇。被执行人赵远征。申请执行人周登宇与被执行人赵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冀1028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远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登宇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8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