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群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群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章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群英,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张长根,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朱群英丈夫,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群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红代理审判员 郭 琴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