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行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姚长鸣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鸣,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262号原告姚长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琳,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更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银虎,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迎春,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长鸣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姚长鸣以被告已作出撤销涉案行政登记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长鸣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长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长鸣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代理审判员 周 明代理审判员 吴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董诗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