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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陈立新、刘建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陈立新,刘建兰,谢祝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2565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日晖东路9号。负责人吴宇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新。被告刘建兰。被告谢祝全。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与被告陈立新、刘建兰、谢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东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告陈立新、刘建兰、谢祝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诉称,2016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立新、刘建兰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就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罚息、违约事件及处理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谢祝全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谢祝全为被告陈立新、刘建兰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陈立新、刘建兰提供了7.6万元贷款,但被告陈立新、刘建兰并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被告谢祝全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陈立新、刘建兰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73000元及利息、罚息852.83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1.66‰的1.3倍即15.15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2800元,暂总计76652.83元。2、被告谢祝全对被告陈立新、刘建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立新、刘建兰、谢祝全未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陈立新(借款人)、刘建兰(共同借款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常商银微贷如东个借字2016第01716号。合同约定:(1)贷款金额为7.6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1.66‰。(2)还款方式为其他分期方式,具体详见还款计划表,逾期贷款罚息按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3)贷款发放账户为被告陈立新在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为62×××99。(4)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中明确: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违约事件: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如分期还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偿还一个还款期的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前款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2.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除上述约定外,合同中还对还款、声明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被告陈立新在该合同的“借款人”栏签名捺印,被告刘建兰在该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栏签名捺印。同日,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债权人)与被告谢祝全(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常商银微贷如东保字2016第01298号,合同中明确:为了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主合同编号为常商银微贷如东个借字2016第01716号《个人借款合同》),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通用条款中载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谢祝全在该合同的“保证人”栏签名捺印。同日,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按约向被告陈立新发放了贷款7.6万元,被告陈立新在借据的借款人栏内签名捺印,该借据上载明的借款起息日为2016年1月15日,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月1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还款方式为按月不等额。后双方形成还款计划表一份,约定了每期还款额,陈立新在该还款计划表上签名。被告陈立新仅结清至2016年4月10日的本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尚欠贷款本金73000元,利息(含罚息)852.83元,故原告委托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之诉,并就该案向该所缴纳律师费用28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陈立新、刘建兰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73000元及利息、罚息852.83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1.66‰的1.3倍即15.15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2800元,暂总计76652.83元。2、被告谢祝全对被告陈立新、刘建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还款计划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立新作为借款人、被告刘建兰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就案涉贷款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发放贷款后,被告陈立新、刘建兰应当按约履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陈立新、刘建兰至今未能清偿贷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提前收回涉案贷款。被告谢祝全作为保证人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原告常熟农商行如东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其应当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已明确案涉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谢祝全对案涉贷款有连带清偿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谢祝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的违约事件及处理条款中已有明确约定,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中也有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陈立新、刘建兰、谢祝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从程序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所提供证据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新、刘建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0元。二、被告陈立新、刘建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人民币852.83元(2016年4月11日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5.158‰计付。三、被告陈立新、刘建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00元。四、被告谢祝全对被告陈立新、刘建兰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滢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