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杰与被告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杰,王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555号原告曾杰,男。委托代理人姚金姣,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玉,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杰与被告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杰于2016年6月28日以其证据尚不充分,须继续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利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杰撤回对被告王利华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杰负担。审判员 卢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