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4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冯华与雅安市雨城区三星乳牛场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冯华,徐永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404号之三原告:黄冯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3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5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冯华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三星乳牛场、徐永辉共有物分割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徐永辉的银行存款、投资理财款予以冻结。现原告黄冯华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永辉在雅安市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账号6230721512800017542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徐永辉在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的投资理财款3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