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班福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福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900号罪犯班福田,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茂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福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班福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班福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班福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5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班福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福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