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马望与田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望,刘明,田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马望,男,1976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2107251976********,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家街*号3-2-2。被执行人刘明,男,1977年7月9日生,身份证号:2102031977********,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号5-1。被执行人田睿,女,1976年5月31日生,身份证号:2102021976********,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号7-4-2。原告马望与被告刘明、田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审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明、田睿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