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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城关街道办褚塬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委会,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1178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张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振宇辰之母。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乐某某,任主任。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组长。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城关街道办褚塬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城关街道为褚塬村委员会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二原告均是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原村三井组村民,户籍也在该组。2012年9月被告在村内发出通知,取消原告在内的数十名已婚妇女的征地补偿款及新农保、新农合、天然气等相关补贴。被告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儿子作为被告集体成员,理应享受与其他村民无差别的待遇,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由,不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等款项,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25400元、新农合补贴600元、新农保补贴300元、天然气补贴1000元,共计27300元。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城关街道办褚塬村委员会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二原告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农保缴费单,证明二原告系被告村组的村民,应该享受各项福利待遇,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缴费单据上的金额给予补偿;2、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张某某在被告组分有责任田,应该分得土地补偿款;3、富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村组与原告情况相同的村民均获得补偿,故原告亦应获得相应补偿;4、原告丈夫户籍所在村组证明,证明二原告未在原告丈夫所在村组分得土地,故应在被告组获得土地及其它村民应得补偿。因被告未到庭,故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某系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村民,2010年与富平县淡村镇亭子村村民张胜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29日生育儿子张某某,二原告户籍均在原告村组,且未在亭子村分得土地;2012年被告村组征收承包地,被告向村民每人发放9000元补偿款,被告以原告已结婚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2015年再次征地时,被告向每名村民发放3700元的补偿款,被告又未向原告发放。2012年被告对其村民每年缴纳的新农保和合作医疗的缴纳费用进行全额补偿,未给原告补助。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拒不履行。本院认为,二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且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村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结婚后,并未在男方村组取得土地承包权,原告在被告村组的土地收益仍是原告重要的生活来源,依法应该享有相同的村民权利及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2015年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属侵权给付之诉,原告要求本院确认其具备村民资格,享受村民待遇及以后的收益分配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新型农保及合作医疗的补助费以及天然气安装补偿费,原告虽户籍在被告村组,但未实际履行村组应尽的义务,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委员会、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每人2012年征地款9000元、2015年征地款3700元,共计25400元。二、驳回二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塬村三井组,城关街道办褚塬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