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申建勇、申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申建勇,申永超,薛军卫,薛百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055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负责人杨炎,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永忠、饶冰峰,该信用社职工。被告申建勇,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申永超,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薛军卫,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薛百松,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诉被告申���勇、申永超、薛军卫、薛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5元,减半收取61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母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