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金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金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兴金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经济开发区百川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荣良,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长兴金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浦江县(2016)浙0726民初2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浦江县(2016)浙0726民初28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兴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法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方所在地在浦江,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