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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与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025号原告:吴某甲,男,193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周王村)小张庄22户。原告:吴某乙,女,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周王村)小张庄22户。委托代理人:宋伟,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丙,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周王村)联合44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诉被告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吴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缴。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