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亮平、张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亮平,张书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024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李亮平。被告张书霞,(系李亮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平、张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凤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