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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078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葛国伟与俞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国伟,俞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0783执56号申请执行人葛国伟,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俞庆华,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葛国伟与被告俞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国伟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俞庆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国伟未实现债权1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俞庆华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0783执5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