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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尹凤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尹在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因暂无法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吉丰民一初字第391号民调解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马琳琳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