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文增与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增,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程文增。被执行人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侠。申请执行人程文增与被执行人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棣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4323元并负担诉讼费45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程文增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本院依法分二次冻结1763.81元、9462.17元,但不能够偿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