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方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琴,方洪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336号原告:张国琴,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余加球,安徽省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琴与被告方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洪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琴撤回对被告方洪兵的起诉,真实、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