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与吴江雅乐纺织有限公司、施纯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雅乐纺织有限公司,施纯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5991号原告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秀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林,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春生,该公司法务。被告吴江雅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纯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施纯镖。原告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与被告吴江雅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乐公司)、施纯镖、施华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施华理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林、邓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乐公司、施纯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华公司诉称:被告雅乐公司从2010年至2015年10月,向原告购买尼丝纺、春亚纺等布匹。2015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雅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50540.4元。后被告雅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22日分别支付货款3000元、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被告施纯镖是被告雅乐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对被告雅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雅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45540.4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施纯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雅乐公司、施纯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福华公司与雅乐公司有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11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雅乐公司结欠福华公司货款150540.4元。后雅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145540.4元至今未付,致发生本案纠纷。另查明:雅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施纯镖。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工商登记材料,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雅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雅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45540.4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雅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雅乐公司对支付货款的具体期限未作约定,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雅乐公司承担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施纯镖作为被告雅乐公司的一人股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雅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货款145540.4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4554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施纯镖对被告吴江雅乐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25元,由被告吴江雅乐纺织有限公司、施纯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