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煤气集团国龙燃气有限公司与陈韶峰、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煤气集团国龙燃气有限公司,陈韶峰,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气集团国龙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何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陈韶峰,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陈留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气集团国龙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陈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4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