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宋洪满与项占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满,项占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093号申请执行人宋洪满。被执行人项占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宋洪满与被执行人项占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7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4588.94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项占启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现本院已经被执行人项占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项占启现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09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