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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安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海军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军,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华,石泰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及海军。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林,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被告石泰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及海军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华、石泰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庭下补充证据,原告及海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及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及海军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