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周磊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785号原告周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1201-1208室。委托代理人翟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周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韩伟英人民陪审员  尹义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隰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