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劳昌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劳昌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788号罪犯劳昌喜,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作出(1988)湛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劳昌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162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9月21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劳昌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劳昌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劳昌喜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2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劳昌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劳昌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