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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056号原告高某某,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双辽市辽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 杨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