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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仁海与赵玉清、泰安志高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海,赵玉清,泰安志高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海,男,1956年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赵玉清,男,1976年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志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海与被执行人赵玉清、泰安志高物业有限公司(2013)泰山民初字第1957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