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东兴与孙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600号原告:杨东兴。被告:孙可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兴与被告孙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杨东兴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