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9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母花、罗月强、罗月梅与被执行人罗明忠、黄程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母花,罗月强,罗月梅,罗明忠,黄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9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母花,女,1944年10月4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三道镇甘什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罗月强,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三道镇甘什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罗月梅,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三道镇甘什村委会。被执行人罗明忠,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三道镇甘什村委会。被执行人黄程平(曾用名黄桂平),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三道镇甘什村委会。申请执行人谭母花、罗月强、罗月梅与被执行人罗明忠、黄程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明忠、黄程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原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昌平审判员 符祥毛审判员 汤玲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