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伟瑞与被执行人周书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伟瑞,周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景伟瑞,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瓦室镇。被执行人周书通,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申请执行人景伟瑞与被执行人周书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书通的财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且查分财产暂无法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