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伟瑞与被执行人周书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伟瑞,周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景伟瑞,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瓦室镇。被执行人周书通,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申请执行人景伟瑞与被执行人周书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书通的财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且查分财产暂无法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