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2101号原告: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80#。法定代表人:鲁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原告原告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棋、尹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经我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从我处借款8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3%,约定期限为三个月。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返还本金390000元,利息110000元,尚欠本金410000元及利息106600元(利息算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另计)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516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利息一分三,借款期限三个月”。该借条加盖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印章并由南炫国签字。同日,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汇入800000.00元。2014年8月20日,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汇入500000.00元。上述事实由:借条、汇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出具借条。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汇入8000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1.3分。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1.3分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4年8月20日,800000.00元的利息为110933元。故自2014年8月21日起,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尚欠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本金41093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浙江省诸暨新旦制衣有限公司本金410933元及利息(月利率1.3%,自2014年8月21日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由安徽省太和县大荣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