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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天津中赫方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赫方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657号原告天津中赫方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161。法定代表人曲秀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维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059601P。法定代表人张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赫方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中赫方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冬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崔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