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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袁义民等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袁义民,地方国营垦利县孤岛林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法定代表人:栾维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义民。委托代理人:郭岐贵,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地方国营垦利县孤岛林场。住所地:垦利县孤岛林场。法定代表人:路峰,站长。委托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袁义民、第三人地方国营垦利县孤岛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栾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涛审 判 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冯伦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