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宏。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典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城典当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据均为其副经理杨艳杰出具,因杨艳杰与其法定代表人孔宪禹存在矛盾,杨艳杰以金城典当公司名义向其亲属、朋友等15人出具借据,但上述15人借据均不能出具资金给付的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本案违反“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出据人杨艳杰涉嫌职务犯罪已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本案作为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李春宏举示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均盖有金城典当公司公章,杨艳杰系金城典当公司副经理兼财务人员,杨艳杰以金城典当公司名义与李春宏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据,应属职务行为。李春宏举示部分借据已被标注“作废”字样,但可以证实李春宏与金城典当公司每年结算一次,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据,李春宏举示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实其与金城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并已实际履行。现金城典当公司否认借款行为实际发生,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判决认定金城公司与李春宏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的问题。因杨艳杰出具借款合同和借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收取的借款是否交到金城典当公司是其公司内部管理范畴,杨艳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影响金城典当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亦不影响本案审理,故金城典当公司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金城典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明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国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