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金山钎焊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张锡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水江市金山钎焊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113号申请人:冷水江市金山钎焊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组。法定代表人:张锡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涛。申请人冷水江市金山钎焊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335274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1日、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乐河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乐河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冷水江市金山钎焊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冷水江市金山钎焊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