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26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霖 关注公众号“”